1.编程规约>OOP规约>第20条: 【推荐】当一个类有多个构造方法,或者多个同名方法,这些方法应该按顺序放置在一起,便于阅读, 此条规则优先于下一条。 2.编程规约>OOP规约>第21条: 【推荐】类内方法定义的顺序依次是:公有方法或保护方法 > 私有方法 > getter / setter 方法。 说明:公有方法是类的调用者和维护者最关心的方法,首屏展示最好;保护方法虽然只是子类关心,也可能是“模板设 计模式”下的核心方法;而私有方法外部一般不需要特别关心,是一个黑盒实现;因为承载的信息价值较低,所有 Service 和 DAO 的 getter / setter 方法放在类体最后。 3.编程规约>OOP规约>第26条: 【推荐】类成员与方法访问控制从严: 1)如果不允许外部直接通过 new 来创建对象,那么构造方法必须是 private。 2)工具类不允许有 public 或 default 构造方法。 3)类非 static 成员变量并且与子类共享,必须是 protected。 4)类非 static 成员变量并且仅在本类使用,必须是 private。 5)类 static 成员变量如果仅在本类使用,必须是 private。 6)若是 static 成员变量,考虑是否为 final。 7)类成员方法只供类内部调用,必须是 private。 8)类成员方法只对继承类公开,那么限制为 protected。 说明:任何类、方法、参数、变量,严控访问范围。过于宽泛的访问范围,不利于模块解耦。思考:如果是一个 private 的方法,想删除就删除,可是一个 public 的 service 成员方法或成员变量,删除一下,不得手心冒点汗吗? 变量像自己的小孩,尽量在自己的视线内,变量作用域太大,无限制的到处跑,那么你会担心的。 |
||
---|---|---|
.. | ||
src/main/java/top/charles7c/cnadmin/common | ||
pom.xml |